擅将代买跑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转载)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张小姐与李先生相识。10月29日,李先生邀请张小姐到二手车市场看车,两人看中了一辆保时捷BOXTER跑车,张小姐当场支付了1万元定金。10月31日,李先生在二手车市场办理了购车手续,并用张小姐的银行卡支付了购车款52万元、车牌费56000元,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李先生。此后,李先生又用张小姐的银行卡支付了车辆保险费16000元。张小姐还将其名下的邮政储蓄卡、工商银行卡和密码等交给了李先生,李先生提取现金和刷卡消费了18万余元。
张小姐认为,李先生擅自将保时捷跑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且用张小姐的银行卡消费、提取现金构成不当得利,要求李先生返还。李先生则认为,车辆和钱款都是张小姐基于双方朋友关系赠与李先生的,且银行卡支出中有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消费的,不同意返还张小姐。一审法院判决由李先生返还张小姐70万元。李先生不服,认为双方之间是赠与关系,且不存在撤销赠与的事由。请求法院驳回张小姐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问:本案中涉及的车辆和钱款是否是张小姐赠与李先生的?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要甄别双方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的关键点在于张小姐是否愿意将保时捷跑车无偿给予李先生。张小姐和李先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陈述买车是为了做婚车租赁生意赚钱;对于银行卡,李先生也承认当时由于出租保时捷跑车需要银行卡进帐、转账,所以张小姐将银行卡放在李先生处。故可以判定,跑车并非张小姐赠与李先生的。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李先生取得跑车和款项均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李先生应将车辆和款项返还张小姐。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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