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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定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本罪的特征:第一,行为特征是“打击”;第二,目的是“报复”;第三,对象是“证人”。打击报复证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2、手段恶劣的;3、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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