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第三者同居 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刘春琳与被告张冯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办乡俗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生育一女张小华。婚后双方感情一般。1990年,被告外出上海打工,每年年底回家过年。自2000年后,被告不再回家,而在上海与第三者同居。2007年,被告为与“同居妻子”结婚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原告刘春琳离婚,因原告刘春琳坚持挽救婚姻,被告离婚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被法院驳回后,被告张冯并没有回家与原配妻子刘春琳生活,依旧在上海与第三者同居。为此,原告刘春琳伤心欲绝,感觉婚姻挽救无望后,原告刘春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冯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告刘春琳与被告张冯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本应珍惜缘分,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而被告张冯却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与他人同居,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逐渐淡化、疏远直至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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