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保定市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规定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110网律师

保定市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规定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通知》要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保定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也有利于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保定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综合考虑辖区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低、行政审判力量强弱、行政案件数量多少以及整体司法环境等因素,经本院研究决定,保定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唐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管辖范围如下: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高碑店市、清苑县、满城县、唐县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辖保定市新市区、涿州市、定兴县、涞水县、涞源县、容城县、雄县、易县、徐水县、安新县、高阳县第一审行政案件。
  唐县人民法院管辖定州市、安国市、博野县、阜平县、顺平县、蠡县、曲阳县、望都县第一审行政案件。
  非集中管辖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但原则上不再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院确定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到相应的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集中管辖法院在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将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保定市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