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临时工”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邹军英律师
小周系某单位的食堂厨师,2010年到该单位上班,起初是烧两餐,2011起开始烧中饭一餐,有时候单位员工开会,也需要烧中、晚饭两餐。单位员工从十几个人逐渐发展为二十几个人,2013年过完年,单位将小周辞退。小周便提出要求经济补偿,单位不给,理由是:小周是一个临时工,一整天上班不超过四小时,单位可以随时解雇你,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周不服,找到我作为她的代理律师。我便为她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意见: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临时工”一词的。应该是“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而单位的意思是小周一天上班不满4小时,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辩护,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1、从事实情况分析,小周所从事的厨房工作,包括去菜市场买菜、洗菜、淘米、烧饭烧菜、洗碗、厨房卫生。要负责十几个人的餐饮,四个小时肯定是不够的。
2、从法律上分析。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必须经由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叶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可见,企业录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备案是必经的程序,也是作为是否录用非全日制员工的法律依据。而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对于小周是否是属于非全日制员工,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单位没有经备案,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小周的工作时间,故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结果:本案经庭审,后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下周经济补偿金5000元。
相关法律问题
- 临时工被辞退经济补偿 1个回答5
-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2个回答10
- 协议到期,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个回答0
- 2010年3月21日,合同期满,单位到底该不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4个回答10
- 单位以我的合同到期为由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该怎么办? 3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