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增值,离婚时对方无权要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赵先生(化名)与陈女士(化名)2006年登记结婚,婚前赵先生在海淀区明光村附近自己出全款80万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作为婚房。婚后不久双方就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08年夏天开始分居。2009年,双方终于开始就离婚问题进行正式协商并达成初步协议:由赵先生一次性补偿陈女士25万元,第二天赵先生将该补偿款汇入了赵女士的帐户。但在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离婚的路上,陈女士在和朋友通通电话时得知夫妻共同居住的那套房产在婚后升值70万元,而且她的朋友说:虽然房子是赵先生的婚前财产,但婚后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也有份。于是陈女士当即反悔,拒绝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眼见补偿款已经支付却未办成离婚手续的赵先生十分气愤,于是委托本律师一纸诉状将赵女士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开庭审理过程中,赵女士一再声称,双方结婚时,该房产仅价值80万元,目前已经升值到了150万元,其中升值部分的70万元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因感情问题而分居,且在分居期间的夫妻感情并未恢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准予离婚。同时,法院认为,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是赵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即便结婚也不能改变该所有权,且不存在婚后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因此,该房屋包括升值部分在内的全部价值均应归赵先生个人所有,陈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婚姻律师分析,我国新婚姻法颁布后,法律更加强调保护男女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法院不会把这部分财产作为离婚财产来分割。但是,如果双方结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则在离婚时双方有权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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