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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来当婚车,凯迪拉克自燃了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文/宗志坤

正常行驶的轿车突然自燃,驾驶员及路人虽合力扑救,终因火势过大,一辆名车被烧成一副铁架。

因为赔偿问题,此事闹上法庭。如何判决,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2005年7月20日,我所在的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凯迪拉克自燃案下达了判决。如今,大半年时间过去了,可能是因为审理过程曲曲折折之故,与这起罕见的案件有关的一切好像刚刚发生。

朋友之情,衍生赔偿纠纷

2004年7月14日,一位名叫周贵的当事人来到我们法院打平生的第一场官司。这位中年男人要告的4个人是他的朋友和“朋友的朋友”。

2003年1月31日,是23岁的小伙子邵兵大喜的日子。为了把新娘刘英气派地娶回家,30日这天,他通过朋友刘立,刘立又通过卫华介绍,从做生意的周贵手中借到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当日下午,邵兵高高兴兴地去卫平的汽修厂提出这辆凯迪拉克,驶上了回家的路。

突然,凯迪拉克的前引擎盖冒出阵阵浓烟,接着起火燃烧。邵兵急忙下车扑救,路人也伸出援助之手扑救,但火势依旧越来越大。直到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大火才被扑灭。

眼睁睁地看着凯迪拉克被烧成一副废铁架,邵兵怀着不甚愉快的心情,在1月31日那天如期举行了婚礼。

邵兵和刘英的婚礼过后不久,周贵开始和他们商谈凯迪拉克的赔偿问题。但是,因为双方的意见不统一,迟迟没能解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周贵请了律师,决定来打一场官司。

周贵将邵兵夫妇、借车人刘立和牵线人卫平一起起诉到了法院。他要求4人“立即归还所借车辆”或“赔偿车辆损失15万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场喜事横生不愉快,一份朋友情不得不面对对簿公堂的考验。

轿车自燃,到底谁之过错

周贵在诉状中称,因受朋友之托,向邵兵无偿出借轿车,供其结婚之用。然而,由于邵兵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所借凯迪拉克失火而烧毁。

邵兵承认借用了周贵的凯迪拉克,但对周贵指称的“操作不当”,他并不认同。他在答辩状中写道:“本人从正规驾校毕业,己有六年以上驾驶经验,在驾驶该车过程中并无操作不当,且在车辆冒烟起火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车辆自燃纯属意外事故,无法抗拒。”对起火原因,他另有看法:“车辆自身存在缺陷。”他说,当时提车时就看到车比较陈旧,车况较差,原本不打算借用,听卫平说车辆可以用,就是“有点漏电”,就开出来了。为此,他请求驳回周贵的诉讼请求。

“仅仅是个介绍人”的卫平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他认为,所借车辆车况是好的,是他“开回来洗干净后在汽修厂当面交给邵兵”,当时还交待车辆熄火时,要把暖风机等用电设备全部关掉,以防跑电,及如何操作后备箱和引擎盖。现在车辆因自燃被毁,应由邵兵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二被告刘立看来,自己只是受邵兵之托打电话向卫平联系借车,所借车辆也是由邵兵直接提取,自己在车辆被烧毁之前连车都没有看见过,故由此而造成的赔偿责任本人不应承担。

而新婚不久,就陪同丈夫做了被告的刘英更是一脸无辜:“我对邵兵借用车辆一事毫不知情,也没有实际使用。”她请求法院驳回周贵对自己的起诉。

几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周贵拿不出邵兵“操作不当”的证据,邵兵同样也拿不出周贵的车“存在缺陷”的证据。而据我所知,不仅在我们法院,就连常州市整个法院系统也从来没有碰到过这样的案件。

一道不小的难题,摆在了法官和我这个民庭庭长面前。

孰是孰非,智者仁者之争

凯迪拉克烧毁是不争的事实,在这场猝不及防的火灾事故中,出借人周贵、借用人邵兵、受朋友之托的刘立、“介绍人”卫平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该承担何种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究竟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邵兵驾驶所借汽车在行驶途中发生自燃,造成汽车被烧毁,同时邵兵又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周贵所出借的汽车自身存在瑕疵,为此邵兵应当赔偿周贵的汽车损失,刘立和卫平作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邵兵驾驶所借汽车在正常行驶途中,造成汽车自燃被毁是事实,同时又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周贵所出借的汽车自身存在瑕疵,但周贵也不能举证证明邵兵驾驶汽车存在操作不当等,凭日常的生活经验,应结合汽车自燃的原因、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威解释、借用人的驾驶技术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分析做出判断,合理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刘立、卫平在本案中起到一种撮合作用,促使周贵最终将车辆借给邵兵使用,况且周贵在诉状中也陈述是受朋友之托,无偿将车辆借给邵兵,为此,刘立、卫平与周贵不存在借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这种前所未有的案件,正在审理当中经常会出现争议。但越是有争议,我们就越是不能轻易下判决。就这个案件来说,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是我们如何下判决的关键。

火灾原因,一时难以查明

这辆汽车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于1992年度生产的“一九九一款”凯迪拉克“都市”四门轿车,初次领证登记日期为1994年6月,2003年4月转让到周贵手里时已四易其主,从上牌到自燃共使用了116个月。

究竟是什么原因引发汽车自燃呢

我们查明,邵兵在汽车发生自燃火情时,当即拨打了火警电话119,但当消防部门赶到事发现场时,汽车己全部被烧毁。因此,消防部门无法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弄清本案汽车自燃的原因,我穿行在常州市,先后走访了专门从事汽车修理、检测的部门。

上述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告诉我,汽车自燃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1、车辆电器件及线路老化;2、在车上乱安装电器、改装线路,造成电线短路,引起火灾;3、发动机燃油管路老化,更换油管等零件不当,造成燃油渗漏等。

以上原因都可能导致自燃,但限于条件无法确认是哪种原因造成。

法院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自燃的汽车做了价格鉴定,参考价格为(略)元。

在此基础上,我们开始仔细甄别自燃是“使用不当”还是“自身缺陷”的问题。因为,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7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责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作为借用人的邵兵,经过正规驾驶学校培训,具有6年以上驾龄,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对汽车的实际操控能力。凭日常的生活经验,邵兵驾驶汽车正常行驶半小时左右,即发生自燃,我认为汽车自身有缺陷的可能性不可排除。

综观本案,虽然邵兵未能举证证明借用的汽车自身存在缺陷,但结合汽车自燃的原因、汽车出借时的实际状况、借用人的驾驶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介绍等,有理由相信这辆汽车存在缺陷,从而导致汽车在正常行驶途中自燃。也就是说,周贵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以减轻邵兵的赔偿责任。

酌情下判,双方分担损失

在我经手的案件中,数额很大的案件不在少数,但对这个“小案件”,判决下得非常慎重。

这辆凯迪拉克作为公民周贵的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他通过朋友介绍,将自己的轿车无偿给邵兵结婚使用,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借用关系。周贵是出借人,邵兵是借用人。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由于所借汽车在借用期间发生自燃,邵兵无法按照约定归还原物。对此,邵兵应承担过错责任。

邵兵究竟是承担全部过错还是部分过错呢仅凭这一点还难以确定,因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邵兵因汽车自燃无法归还所借汽车是事实,但是周贵诉称是邵兵使用不当才造成汽车自燃,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邵兵抗辩周某出借的汽车自身有缺陷,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适用公平责任,依据“损失分担理论”,由原告周贵和被告邵兵分担责任。在综合考虑了损失情况、出借车辆状况、邵兵的承受能力、社会公平正义及价值趋向等因素后,做出如下判决:邵兵赔偿周贵车辆损失(略)元的80%,计(略)元。

而刘立、卫平仅起到撮合、介绍作用,他们和周贵之间不存在借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场因名车自燃而引发的官司就这样落下了帷幕。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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