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对财产的处分不能对抗共同债权人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2年9月18日,李宾无证驾驶双轮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王兰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兰五级伤残。经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李宾负主要责任,王兰负次要责任,经调解无效,王兰于2004年3月15日起诉到法院。当年9月10日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宾赔偿王兰各种费用4万元,双方均未上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于2004年8月11日,李宾悄悄与其丈夫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及其他全部财产划归李宾之夫所有。如今李宾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分歧意见
针对本案的执行,有两种观点:
一是中止本案执行,由王兰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李宾夫妻离婚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然后再恢复执行。理由是:该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了王兰的请求执行的期待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由受害人向法院主张撤销该民事行为。
二是王兰无需另行起诉,由法院直接执行原来夫妻的共同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李宾因交通事故造成王兰伤残,所负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二、李宾与其丈夫在诉讼期间协议离婚,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双方协议在离婚时处分财产,是一种通谋行为;双方通谋的目的是使第三人无法获得赔偿,即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双方明知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且承担主要责任,又通谋处分财产逃避执行是恶意行为。这种以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恶意串通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属无效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系当然无效,又称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并且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或经法院裁决无效。
郅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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