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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公会公告有无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典型案例]

这是一则典型的、应当引起保险业界重视的房贷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某市张先生曾于2000年4月购买一套商品房,向某市银行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根据银行规定,张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于当年的4月8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某市银行支行”。

2001年11月,该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明确自2001年11月15日零时起,统一实施“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原持有该市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该条款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条款中规定的条文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公告发布后没多久,2002年1月5日和1月11日,张先生两次因跌倒到该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病历卡记载病人陈述“摔倒后头痛……”,诊断分别为“右颞叶脑内血肿,考虑为血管畸形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区域”和“脑出血”。同年1月29日,张沈先生死亡,死亡诊断为“脑出血”。

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认为丈夫属于意外死亡,根据保险合同和公告,2002年4月22日,她要求某保险公司偿付剩余27万余元的住房贷款。

保险公司显然难以认同脑出血是“意外死亡”。2002年9月,该保险公司作出了拒绝理赔的决定。刘女士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焦点问题]

1、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是否有权打官司

2、保险同业公会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评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三大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一、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是否有权打官司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事故中只有保险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某市银行支行”,所以刘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

法庭认为,虽然银行是第一受益人,但是银行只是收取了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然由张先生享有。由于张死亡,其妻刘女士继承了该案诉权。此外,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是由房屋按揭买卖的特定关系决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自己意愿指定受益人。

我们认为,假定保险同业公会的公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以承保财产损失和人身意外伤害两种保险标的的混合保险。承保房屋损失的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承保人身意外伤害的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没有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保险赔偿金的受益权和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合同中就存在受益人的概念。本案的纠纷实际上是在人身保险的范畴,保险金的请求权应当由受益人行使,而法律并未要求受益人与继承人必须有必然的联系和关系。本案保险合同中既然已经约定受益人是某市银行支行,应当由该银行支行行使请求权,刘女士应当没有请求权。对此,保险公司的认识有一半是正确的,法庭的认识是错误的。但假定本案纠纷是因为房屋损毁而引起,能够依法行使请求权的人又是谁呢依法应当是被保险人张先生,而不是银行支行,如果严格依法办事,该合同的约定与成立保险合同的初衷是矛盾的。由此可见,本案保险合同关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约定是存在很大的瑕疵的,也可以看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并没有认识清楚。

二、同业公会的公告对本案保险人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公司认为,该市保险同业公会是行业性的一个组织,无权规定作为其会员的各保险公司自动扩展保险责任,因此公告的内容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

法庭认为,公告主文下,刊登了该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足以让公众认为该保险公司作为会员与同业公会一起作出了单方承诺。虽然张先生生前不知道公告内容,但是公告已经明确原来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没能证明张对变更行为可能提出异议。所以,法院认定公告具有效力。

我们认为,根据保险法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原则,法庭的认识还是可以站得住脚的,从行业实际操作看,同业公会发布这样实质性扩展保险责任的公告,肯定首先需要取得会员公司的签字认可,可以推定,该保险公司对公告也是会签了的。如果该保险公司没有签字认可,而同业公会在发布的公告中却刊登该保险公司的名称,则错误在同业公会,其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同业公会发布这样性质的公告,是极端不妥当的。

三、保险公司是否因张先生死亡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指出,根据“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规定,由于疾病导致其死亡丧失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在的病历资料只能表明张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所以首先应当确定脑出血是不是疾病,而不是主观推定。

法庭认为,意外伤害是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综合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资料可以认定,张是由于摔倒导致其畸形血管破裂,从而造成脑出血,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法庭的认识是能够成立的。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作为人身保险范畴的纠纷,如果原告是某市银行支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张先生的妻子作为原告,如果严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其结果应当是因为起诉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李记华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孙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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