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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领奖是否可以拒绝兑付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4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某家电城举办“迎国庆有奖销售”活动,其印制发放的宣传材料规定:凡在本商厦购物满100元者可获奖券一张,10月31日在公证机关公证下集中抽奖,设一等奖一名,奖背投高清电视机一台;二等奖3名,奖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其他奖若干。10月8日,王某到该家电城购物,获奖券6张,其中一张号码为(略).10月31日,该家电城开奖,抽出一等奖号码为(略),家电城将中奖号码张贴公布于家电城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一个月内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此后,王某因出差去外地,直到12月16日再次去该家电城购物时方知晓中奖,遂向家电城申报要求领取奖品,但家电城以“事先已规定,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为由拒绝兑付,为此,王某遂诉至法院。

〔评析〕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彼此交换意思表示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所谓要约,就是当事人一方向特定人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应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即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当事人即应受合同的约束。

本案中,家电城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并将活动有关事项以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告知顾客,应认定为是推销商品及奖券的要约,该要约表明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即2004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在该家电城购物满100元者,即可获奖券一张,参加集中抽奖,中奖者可获规定的奖品。该要约内容是明确具体的,也是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的。同样,顾客在规定时间内在该家电城购物达100元,符合承诺的条件,即可得奖券一张。顾客取得奖券时,承诺生效,该合同即告成立。本案王某在2004年10月8日,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在该家电城购物并获奖券6张的行为,即是对该家电城要约的承诺,故王某与家电城之间具有合同关系。那么这种合同关系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同呢这种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肯定的即家电城,而且负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本案中的10月31日,以规定的方式,即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抽奖,确定真正实际获奖的种类及号码,并负有公布的义务。在获奖人来领奖时,负有按要约规定支付奖品的义务,但仅限于中奖者,而非每个奖券持有者。另一方是所有奖券的持有者,但这些人只是享有获得奖品可能性的不确定权利,且绝大多数人不可能获奖,具体有多少人能获什么奖已由要约规定,但究竟是谁获奖具有或然性,只有等公证抽奖后确定奖券号码的持有者,才能真正地享有领取奖品的权利。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民法理论上把这种合同称为“射幸合同”。

在本案中,家电城于10月31日在公证下抽奖,一等奖号码为(略),该奖券为王某持有,故王某向奖券义务人家电城主张领取奖品时,家电城应及时按照约定交付。至于家电城以“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交付奖品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家电城对这次有奖销售活动的宣传中未有此规定,抽奖后在虽然在公告栏中规定了“逾期不领作自动放弃处理”,但这只是家电城的单方面声明,并未得到获奖人的同意,这种单方面的声明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不能以此免除其支付奖品的义务。所以尽管王某逾期领奖,家电城仍应无条件支付奖金,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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