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透支款该谁偿还
案情
任某是湖北一家商厦的职工。1996年3月,为工作方便和携带资金安全,商厦统一为任某等6人在工商银行办理了牡丹信用卡,为每人交纳保证金和备用金各1000元。任某于同年6月经商厦财务主管同意,持牡丹信用卡到河南某电器有限公司为商厦购冰箱71台,购货后任某用该卡进行了结算,售货方为商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总额为(略)元。任某将所购冰箱71台运回商厦后,交由单位保管入库,并将信用卡交回当时单位的财务主管,后不再过问此事。商厦对其他职工的透支款均作了归还,但任某的透支款由于金额较大,后由于商厦经营不善,并且商厦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对任某透支款项没有再作归还。此后,工商银行采取直接扣除商厦为其他职工的保证金和多余备用金的方式,用以偿还任某信用卡上总金额达8万元的透支款,当时商厦并未持异议。剩余9万元透支款至今未付,故工商银行以任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任某归还透支款9万元及相应利息。任某才知该卡上有如此大额透支。
评析
由于任某信用卡手续均由商厦办理,其只是为了工作方便与携带资金安全而被动地使用该卡。只有商厦主管人员才知道该卡是否存在透支事实,并且商厦也为该卡注入了保证金和备用金,并对其余职工的透支款作了归还。对于该卡形成的透支,工商银行采取直接扣取商厦为其他职工办理的信用卡的保证金和备用金方式来偿还任某信用卡上的透支款,商厦并未持异议。这就从事实上证明商厦为单位职工办理的信用卡确是为了工作方便和携带资金安全。
任某购货后,售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购货人是商厦,并且商厦对所购冰箱也予以接收。该卡的实际透支人是商厦,因该透支而取得利益(购买冰箱)的也是商厦,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是“谁透支、谁归还”,因此商厦应对此笔透支款负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该透支的形成,由于任某是职务行为,所以任某不负偿还责任,商厦应对透支本息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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