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宪法学 >> 查看资料

分析胡时代中国法治趋势

发布日期:2004-09-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4年9月19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胡锦涛接任中共军委主席,这标志着胡锦涛时代正式来临。在内忧外患环境中,担任国家领袖,并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种种严峻挑战将考验执政能力。

  虽然执政党高层的集体领导形式被确立,但是在中国,政治领袖的作用不应低估,没有人会轻易反对国家第一号权力人物,因为这是一种失败率极高的政治赌博;至少,政治领袖会对执政基本方略产生最大程度的影响,从而保证权力核心和权力层的平衡关系。新的政治领袖对中国法治会产生什么影响?胡时代中国社会法治会不会有新的起色?本文试图从分析政治领袖所关注问题的角度,观察执政趋势。这种分析,逻辑上可能不能达到充分严谨程度,它是一种推断性分析,仅具参考性。

  这就必须研究胡过去关注的问题。必须承认, 由于执政党执政方式的影响,政治人物的个人信息稀少,直到两年前胡锦涛担任总书记以后,他的执政思想才略有公开披露;但这一阶段基于韬光养晦需要,在复杂权力交接形势下,个人执政风格总体处于隐蔽状态。应当说,从胡过去关注的问题,分析将来的执政趋势,本身也是一件困难的分析工作。

  巧的是,笔者掌握了一些有关信息,正好奉献给大家参考。

  1、胡对基层民主建设较为关注,如村集体的民主化问题。众所周知,美国前总统卡特也关注中国这一问题。胡具体案例是:在胡尚是国家副主席、未成核心人物以前,胡锦涛考察某省,了解村级民主问题。他来到村务公开拦前,极为认真查看,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当他离开后,传出他考察某村的故事。当地官员视之为寻常的领导访问,对其指出的村务公开存在的问题,抛之脑后。某日,传来“胡办”寻问:胡主席指出的村务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处理何如?当地官员大惊,感慨该主席对村级民主的认真,旋即整改补正。一参与陪同视察的当地官员即笔者相熟人士,将此作为趣闻议谈,曰:没想到胡主席这样认真!

  2、关注民生,重视低保。案例同样是胡副职时情况。当时一县级行政长官重视贫困居民的生活救济问题,在国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未建立以前,就动员本地国有企业捐资助贫,设立本地对贫困居民生活救济资金,致该市穷人在国家低保制度施行前,即享受了困难生活救济。据了解,胡对该地举措甚为关心。据传,胡不时专门听取该基层官员汇报。

  上述事件发生地,笔者并不陌生,游玩时常涉足。在鄙人看来,以上案例具有分析价值――盖因为胡时任闲职,心系何物,无外力决定,似在为未来执政准备。上数案例可以解读为对社会民主的关注,亦可解读为对民生、社会公正、稳定的注意。故而,笔者大胆推断,如果没有严峻的政争,胡时代可能会对社会法治,采积极态度;民主、法制的建设,可能会带上 “着力改造基层社会”的特色,法律改革活动,可能偏重考虑对社会基层的影响和效益。

  从权力外部即从社会方面看,社会具有司法改革的紧迫需求。海内维权运动四起,亦可能从权力外部推动胡时代向社会法治目标前进。司法改革是社会的紧急需求,同时构成整合国家权力的内在要求。司法地方化、司法体系的不合理,直接影响社会公正,威胁执政认同。一些地方司法混乱,触目惊心,公家人利用国家司法权力装置损害社会当事人利益, 达到疯狂和令人发指的程度,冤案普遍性产生,国家的统一法制,不断在地方局部势力前触礁。在司法地方化的格局下,人民诉求无门,机构互相推诿;人民对执政者的执政能力,产生高度怀疑和深度愤怒和绝望情绪。司法改革不仅需要消除政治对司法的随意干预,也需要对司法体系进行组织重构。司法滥权者,事实上已经成为公民的敌人,同时也成为了执政稳定性的敌人。矫正冤案,将司法腐败和冤案制造者绳之以法,是胡时代开端的紧迫要务。建立一种独立于地方势力的“国家司法体系”,从而与“地方司法体系”形成并存和制衡关系,实际已经时不可待。对司法体系而言,“统”是科学,“分”也是学问。

  在政治上讲,单纯的基层整治,并不能彻底解决国内权力与权利冲突导致的社会冲突问题。胡时代能否在中上层权力改造上,采立法改革、中上层司法改革,有待观察。但是,既然胡核心地位被确立,对中上层权力施以振荡动作,对执政地位的负面影响甚微,正面影响大增,因此,存在大力推进中上层的司法改革和立法合宪化的可能性,包括可能构建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为实现长治久安,需要推动法律改革,否则永远是法出多门,国无法统,冲突四起。与此同时,政治家对权力稳定性和成长性要求, 会影响到国家宪法制度。宪法制度特别是国家权力的宪法制度安排,包括国家领袖的宪法权力,与执政权势关系密切。因此,宪法的再次修改,似可预期。

  不仅政治问题需要法律配合,同时严峻的经济问题,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稳定处理。产权制度等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需对土地、企业组织、行政组织等方面现有的法律制度,作出全面换新,借鉴、移植市场经济法制。即使不考虑国内经济发展需求,迫在眉睫的国际竞争,也要求法制介入市场的裁判领域,保障竞争秩序的基本公平性,抑制和克服潜在的经济危机。在国情复杂的环境,“法治先行”具有一定合理性。新加坡、香港的法治模式证明,“法治先行”可以配合市场社会的建设过程。

  “一朝天子一朝臣”。核心确立后,管理层换代,系大势所趋,早晚发生。这就会导致一些擅长法治技术同时懂政治谋略的次级官员,脱颖而出。在政治领袖推动社会法治外,这些官员必然渴求有所作为,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下,制度改良举措和法治局部性推进,将可能不断出现。

  展望未来,国家进步统一和崩溃分裂的可能性并存,伟大时代和糟糕时代一念之差。笔者此文,乐观性勾画法治希望,企图为社会法治鼓劲。愿本时代汇入宪政法治的国际潮流,为久汗无雨的人民,降撒法律公正的甘霖。在新领袖从“老核心”手中接过权力,也接过政治、经济、法律问题成堆的“烫手山药”的时候,笔者衷心希望本时代成为化解危局、法治猛进和人民安全、福祉递增的祥和时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