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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

    办理条件

    在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或者丢失、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补领:

    (一)行驶证;

    (二)属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损坏的,还应当交回损坏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事流程 证岗:录入、打印并发放合格标志。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部门 省、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站

    办事地点

    (一)国产机动车、进口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底盘改装机动车到省、设区市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县车管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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