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订的卖房定金合同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JJ将夫妻共同房产在未经妻子BB同意的情况下,与QQ签订了卖房定金合同,QQ支付定金后,JJ妻子BB反对,JJ不再卖房,JJ主动返还QQ定金,QQ不接受。后QQ起诉JJ双倍返还定金,经一审二审后胜诉。在执行过程中,发现JJ与BB已经离婚,夫妻共同房产归BB所有,无法执行房产。后QQ起诉BB,要求BB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BB代理律师认为:
1、夫妻一方JJ在夫妻闹离婚期间,未经妻子BB同意私自签订的卖房定金合同,BB不是《购房定金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对于卖房不知情、未签字,没有受益。而JJ个人收取定金,个人花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个人合同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即使本案认定为以夫妻财产偿还债务,但不等于应当直接以BB作为被告,或作为合同当事人来承担本案的债务,只有确认BB是债务人的前提下,才能当被告。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2、即使是夫妻债务,BB也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民事责任”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实际是一种按份责任,应当区分夫妻两方相应的过错来确定法律责任;以所得利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来确定夫妻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即便是夫妻共同债务也只能以家庭财产为限进行承担,而不可能由不知情、无过错、未受到利益一方的前妻和孩子来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这既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更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法院认为:
虽然BB与JJ已经离婚,但该合同定金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BB与JJ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离婚时也没有明确约定争议债务为JJ个人债务,因此,债权人QQ起诉BB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予以支持。法院判决BB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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