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110网律师
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要想通过法律明确列举或指出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实属难事也无必要。1993年11月3日,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虽然理论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明确,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夫妻对外举债时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很少有债权人会在举债时要求明确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合意还是举债人个人的主张,即使有口头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书面上的证据而无法查实。另一方面,举债完成后,举债到底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属于夫妻间的事务,作为外人,债权人更加无法查实。有鉴于此,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王芳律师为首的婚姻家庭事务部在实践中往往遇到一些人利用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来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比如离婚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当然有悖立法者的初衷,也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王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综合考虑93年的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这样,即达到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做到了维护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问题
- 帮别人做担保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11个回答0
- 这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3个回答0
- 这属于他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16个回答0
- 属我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2个回答0
- 是属我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1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遇到不讲“武德”的法官,律师怎么办?
- 买房交纳定金时应当注意什么
- 七*学索赔范围,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ST亿*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 1 元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四种遗产继承方式先后顺序是怎样的
- 死者家属(非婚生子女)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进行法律分割
- 一直拖着能不能就不离婚
- 欠债人死了,担保人是否需要还债?
- 交通肇事罪分析
- 永悦科技索赔范围,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索赔征集中
- 正威新材最新索赔公告,收立案告知书,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百利科技最新索赔消息,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是不是民间借贷不能完全看转账记录
- 药品管理渎职罪的内涵、特点、成因及防范措施
- 对方恶意拖欠债务应该怎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