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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新还款时间未到期是否享有诉权

发布日期:2013-07-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1年10月3日,谢某向杨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杨某货款人民币10万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到期后,谢某未按约支付该笔货款。2012年6月杨某持欠条要求谢某还钱,谢某在杨某持有的欠条空白处书写“此款于2012年年底前支付完毕。谢某 2012年6月20日”。后杨某怀疑谢某年底无法付清货款,于2012年10月20日持该欠条诉至法院,要求谢某立即支付货款10万元。

  【分歧】

  欠条上原有还款时间已经到期,但债务人在欠条上新书写的还款时间尚未到期,债权人持该新写下的尚未到还款期的欠条到法院起诉,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本案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诉权,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谢某在杨某持有的欠条上书写新的还款日期,但这只是谢某的单方承诺,不能证明是谢某与杨某的合意,也不能证明杨某就认可了该还款时间。双方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必须有双方明确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欠条本身的还款日期已经到期,因此,本案债权人杨某享有诉权,对于杨某起诉要求谢某立即支付货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在杨某持有的欠条上书写新的还款日期应当是谢某与杨某对该笔货款归还时间的重新约定。谢某应当按照新还款时间履行其还款义务。如该新还款期限未届满,杨某就不能提前要求谢某还款,债权人杨某没有诉权,法院对持有该欠条起诉的杨某应当不予立案,立案后也应当裁定驳回。

  第三种意见认为,债务人在债权人持有的欠条上新书写的还款日期,可以认定为谢某与杨某对该笔债务的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虽然新的还款日期尚未到期,但是对新的还款日期的形成是有争议,这个争议必须经过实体审查才能确定。因此债权人杨某享有诉权,但在处理结果上,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欠条上新的还款时间系受到胁迫等原因而由债务人写下,否则法院就应当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一般情况下,由于欠条是由债权人持有的,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是无法在将欠条交与债权人后再在欠条上书写的。债务人书写新的还款期限,应当默认为双方对合同(欠条)的主要条款(还款日期)的变更,双方对新的还款日期达成合意,原则上新的还款日期到期后,债务人才有还款的义务。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这一观点,既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双方对未到还款日期的欠条协议变更还款期间的行为当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双方对还款日期达成新的合意。

  债权尚未到期,原则上债权人是没有诉权起诉债务人提前还款。但是,在尚未到期的欠条上新书写推迟还款日期的内容是有利于债务人的,债权人持该欠条来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盖因本案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变更的情形,这种变更涉及到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权益,该争议必须通过法院的实质审查才能确认。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形,应当恰当分配举证责任,即债权人能够举出一般情况以外的诸如债务人将借条偷走后书写的、债权人允许债务人书写是因为受到胁迫等,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前者情形下,债权人享有诉权,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债务人立即还款;在后者情形下,债权人如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还款时,债权人杨某就有权行使的合同解除权,解除他们达成的新还款协议,通过解除合同(欠条)来达到让债务人还款的目的。假如没有以上这些特殊情况,由于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债务人可以通过还款期限未到来抗辩,在还款期限到来前没有还款提前还款的义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债务人在债权人持有的欠条上新书写的还款日期是双方对还款日期的变更,是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当双方对还款发生争议时,债权人应当享有诉权,在诉讼中解决债务人是否需要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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