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者无端被起诉 法官明察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张美琴与丈夫任金华某因妻子说闲话中伤原告刘华连一事先后来到原告家门口,不久被告张美琴随即与原告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张美琴打了原告的嘴巴致原告鼻子出血,原告随即还手,继而双方互相扭打在一起。被告肖英秀想把两人劝开,但被被告任金华阻止。双方扭打一阵后,互相松手,并各自回家。事发后,连源村委会和万安县公安局窑头派出所均先后主持了调解,但均未调解成功。原告受伤后在万安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441.2元,诊断为右第5前肋骨骨折。原告伤势经万安县阳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误工休息时间为40天。现原告认为因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交通费、验伤及鉴定费、误工费以及本案诉讼费共计522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张美琴与原告刘华连因小事发生口角,并将原告造成损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对其这种采取不冷静,且上门与原告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并致伤原告的行为承担主要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医疗费、交通费、验伤及鉴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在双方发生口角后没有理性处理而是与被告相互厮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任金华、肖英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两被告对自身人身存在伤害的行为,同时法院从万安县公安局窑头派出所的四份调查笔录可以推断,被告肖英秀只是想劝架,被被告任金华阻止,该两被告并未参与打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任金华、肖英秀与被告张美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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