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注意简要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1、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警。交通事故较小没有报警处理的,应注意保存证据,因为双方在没有能够私了,一方可以向交管部门提交证据,要求出具事故认定书。
2、及时沟通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不管交通事故大小,事故发生后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尤其是私下和解的,应通知保险公司理赔。
3、及时定损。
定损一般有保险部门提供的4S店完成。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审慎,对车辆损坏部位、程度做到心中有数,签字时损坏项目和事故发生时的损坏情况相符。避免出现修理项目和费用与交通事故不相关联的情况出现。
4、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前要和交管部门及时沟通。
5、扣押车辆处理。
交通事故需扣押车辆范围共有3类:一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在现场勘查后,需要继续进行勘查的;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三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车辆所有人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
交管部门扣押事故车辆的程序为:①告知。告知当事人扣押事故车辆的事由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②听取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管部门应予采纳。③开具文书。对需要继续勘查或进行检验、鉴定的,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交警签名或者盖章、案件管辖地交管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拒收的,办案交警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对当事人、事故车辆所有人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开具不予放行事故车辆的《通知书》。
扣押事故车辆的期限为:因继续勘查需要扣押事故车辆的,勘查完毕后5日内放行;因检验、鉴定需要扣押事故车辆的,于检验、鉴定报告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5日内放行;因当事人、车辆所有人不能提供有效担保扣押事故车辆的,扣押至人民法院立案。赔偿权利人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受案地人民法院立案并作出保全裁定的,交管部门在人民法院调阅事故案卷时,一并移交涉案扣押的车辆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受案地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交管部门严格按照协助执行范围履行义务。
6、调解
交管部门应该调解,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交管调解结束,另一方要向法院起诉。
7、起诉
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按照要求书写起诉状,根据法律要求计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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