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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合伙人其中一人主张权利,时效中断效力溯及其他合伙人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刘永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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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债权人现在只能找到一个合伙债务人,向这合伙人其中一人主张权利,时效中断效力溯及其他合伙人?



律师答复:
你好,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该规定 说明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外都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向其中一方主张权利。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对于合伙的债务,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向其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即中断,对其他合伙人虽未主张过权利,但债务系合伙债务,债务人对外均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故,对其他合伙人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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