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残疾赔偿金 监护人不得随意放弃
发布日期:2013-08-03 作者:郁红科律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监护人可以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作出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系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监护人对他人财产无权处分,为此,法定监护人不能全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未成年人的残疾赔偿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一、首先残疾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从此条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方法也可以发现是按受害人的自身受损情况计算的,故可以认定残疾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
理由二、其次,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残疾赔偿金是除监护人自身因医治被监护人所受损失之外专属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所得。监护人对于他人财产无权处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监护人对残疾赔偿金不能全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未成年人的残疾赔偿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邹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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