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违约可否要求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12月1日,被告黄某某向原告付某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人民币8万元,并载明于2013年3月底偿还2万,2013年8月前偿还3万,余款在2013年11月份前还清。直至2013年5月,被告未向原告还任何欠款,原告催要后,被告一直避而不见。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8万元。
【分歧】
部分违约可否要求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已经对欠款偿还期限作出约定,原告仅能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已经到期的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原告不能主张,应驳回该部分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欠款的偿还期限虽然作出约定,但是被告未按期偿还其还款义务,而且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不仅不偿还,还外出躲避,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未到期债权的诉请应予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同时,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既包括出借人为金融机构的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也包括出借人为公民等其他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因此,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也完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违约责任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黄某某与原告约定分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在第一期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间偿还款项,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约在先。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不仅不想办法偿还欠款,反而采取外出躲债等行为,该系列行为可以视之为被告以行动表明将不履行未到期的债务,已构成了根本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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