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张立娟律师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部分即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依下列规则确定夫妻共有财产或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依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以前作出的关于转化的共有财产的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应不再予以适用。所谓转化的共有财产,指原属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比如,原来的司法解释认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司法解释与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相抵触,应停止适用。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下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3)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在婚后进行过修缮、装修或扩建的,房屋的增值部分或扩建部分;(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5)对财产是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补助费,应认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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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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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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