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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侵害共有权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张立娟律师
夫妻一方侵害共有权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共同所有的内部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平等处理权”。但在夫或妻一方非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处理共有财产,比如对共有财产设置抵押或质押等权利负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或转让给他人亦或故意损坏共有财产时,这类行为即构成对夫或妻另一方财产共有权的侵害,受害方可以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夫妻共有财产的特殊性,这种损害赔偿可以这样进行:
1、先由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的数额、方法等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
2、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而诉至人民法院时,若加害方有足够的个人财产的,由加害方用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具体的做法是:由加害方负责对夫妻共同财产遭受的损失总额予以赔偿,但该部分的赔偿额仍然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就使夫妻共有财产在价值上并未因侵权行为的侵害而减少。在这种情形下,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予以赔偿,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由人民法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动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因而是不合适的,因为只有在作为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关系存续基础的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夫妻共有财产才可以进行分割。所以,在这种情形下,由加害方对共有财产受到的全部损失予以补足,从而使得共有财产在价值总量上并未因侵权行为而减少,这种做法既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又制裁了加害方,符合我国侵权行为法和婚姻法的精神。
3、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而加害方又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够赔偿时,对于夫妻共有财产遭受的损失总额或未赔偿的差额部分,视为加害方对夫妻共同生活体的一种负债,在加害方有个人财产时,受害方可以随时请求加害方以个人财产加以赔偿。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这样的负债可以作为考虑因素,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作为加害人的一方适当少分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关系是夫妻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夫妻一方侵害共有权的损害赔偿问题会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感情生活,因而在这类诉讼中,应注重对作为当事人的夫妻双方进行调解,争取以调解的方式对这种纠纷加以解决。在诉讼前、诉讼进行中或诉讼终止后,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合法协议的,应当承认协议的有效性。因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以约定的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的归属进行处理,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对一方侵害共有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处理,实质上即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有利于稳定夫妻双方的婚姻家庭生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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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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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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