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肠穿孔术后又肠瘘 医院诊疗不当担次责
发布日期:2013-08-09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09年7月18日上午,原告刘言生因中下腹疼痛、呕吐等到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回肠穿孔。经原告家属同意并签字,医院为原告行回肠切除+回肠端端吻合术。之后,原告病情未见缓解。7月23日下午,原告被诊断为:1、肠瘘?2、腹膜炎?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7月24日,原告转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回肠切除术后肠瘘;2、弥漫性腹膜炎。下午6时,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原告行肠粘连松解术+肠瘘修补术+腹腔冲洗引流术。因肠管严重水肿,无法进行浆肌层的缝合,肠瘘修补难以愈合,等待第二次手术。2009年9月16日,原告携左侧置留引流管出院。2009年11月24日,原告遵医嘱回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医院为原告行小肠部分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田阳县医院赔偿损失124580元,被告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损失32994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田阳县人民医院对刘言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1、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对原告刘言生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刘言生的肠瘘并发症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任参与度为20%-30%;2、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原告刘言生的诊治过程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首先,原告刘言生因中下腹疼痛先后到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田阳县人民医院给原告刘言生施行手术后出现吻合口肠瘘、腹胀,弥漫性腹膜炎,说明腹腔引流管不畅,应积极调整或抓紧引流处理;手术后第三天给原告连续使用开塞露、甚至保留灌肠治疗,对腹腔炎症有负面影响;田阳县人民医院对原告术后观察、检查、肠瘘并发症处理欠积极。经鉴定,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对原告刘言生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刘言生的肠瘘并发症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任参与度为20%-30%。因此,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对原告刘言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以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田阳县人民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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