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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涉嫌诈骗金额四十万元,经律师成功辩护,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王成律师

涉嫌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指派王成律师担任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刘谋德的辩护人。辩护律师经会见被告人并阅卷,现依据所了解的事实和法律、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谋德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不提起公诉。并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予考虑。
厘清刘谋德是否涉嫌诈骗罪,需要厘清的关键事实有三点:一是:刘谋德的身份资料是否真实,是否欺骗了金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刘谋德是否已经明确告知金某某,办不成退还全部款项,且约定了退款期限。三是:案发的主动性,本案发生谁由占主动性,金某某的警察的特殊身份。
一、辩护律师认为,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及附属的证据来看,犯罪嫌疑人刘谋德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刘谋德的身份及资料基本上是真实的,主观上没有诈骗金某某的故意,且签有书面协议,承诺办不成全额退款,即使办不成也不能说是诈骗,受害人金某某也知晓存在办不成的可能性,因此,本案应该属于民间纠纷。
二、犯罪嫌疑人刘谋德已经将四十万元全部退还受害人,并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某某区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立案侦查,且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住所均不在济南市某某区,且受害人季永强系济南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民警,难免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嫌疑,同时,也令人怀疑金某某的用意。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四、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受害人本人系公安局民警,对是否涉嫌犯罪主观上是明知的,且利用其身份的公权力,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侵害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五、受害人主动通过其同学孙某某认识刘谋德的,双方的关系都不错,虽然算不上近亲属,也属于朋友关系,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有罪证据严重不足,且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也取得了受害方谅解,双方并达成和解协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亦受到了教育,犯罪嫌疑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特提出以上法律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考虑以合适的事由不予起诉,谢谢!
此致
 
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王成

2013517
   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过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刘谋德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决定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文章中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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