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模式的改革与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3-08-14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审判模式的改革与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审判模式是采用纠问制诉讼,在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制度下法官(审判长)在诉讼中集审判、控诉甚至侦查职能于一身。原告(在审判中实际并不存在)、被告都不是诉讼主体,尤其是被告人完全沦为诉讼客体,在诉讼中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拷打、逼问的对象,并要承担各种诉讼义务。原告亦仅作为告发者,是案件事实的证明者而非当事人。
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是对抗式诉讼模式,对抗式诉讼模式又称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它是美英法系的核心诉讼模式,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是一个消极仲裁者。
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下,实行谁主张由谁举证的规则,原告(或控方)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或辩方)必须对自己的反驳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收集证据、举证、质证是需要非常专业的工作,律师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士,在对抗式诉讼模式诉讼中其作用是相当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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