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个月的追索:从27万元到15.08万元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终审时,刘寰未出席法庭,由其代理律师李湘军出席。李湘军表示,对此次终审判决赔偿的数额仍持保留意见。但他同时认为,终审判决是司法理念的进步,法官适用的法律正确,基本上还原了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
要求赔偿27万余元2004年5月9日晚8时55分左右,在北京市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违法横穿二环主路时,被驾驶奥拓车的刘寰撞倒,曹志秀当场死亡。
2004年7月,在宣武交通支队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后,曹志秀的母亲、丈夫和两个儿子向宣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寰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但刘寰仅同意承担30%的事故责任并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他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支出的急救费、修车费等共计1750元。
一审:赔偿15.69万余元
2004年9月29日,宣武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两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寰赔偿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同时,曹志秀家属须赔偿刘寰修车费用664元。
对于宣武法院一审结果双方均表示不服,并于2004年10月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曹家要求刘寰按80%的事故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3.9万余元。而刘寰则要求查明事实,改判其承担30%的事故责任,同时驳回曹志秀的家属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15日,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都提交了最新证据,用以证明对方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审:赔偿15.08万元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鉴于刘寰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应由刘寰先行负担为宜,刘寰可于事后向华泰财险进行追偿。北京市一中院判奥拓车主刘寰赔偿死者家属15.08万元,与一审判决相比少赔了6000多元。
至此,在一审判决里避而不谈的“强制三者险”在二审里有了定论,法院认可了先行赔付原则,此案也成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判例。
郑莉莉
国际金融报
相关法律问题
- 股票被骗9万元 2个回答0
- 我让亲戚的亲戚骗去16.5万元以前借了我3万元 5个回答0
- 被诈骗10万元,没有证据怎么办? 1个回答0
- 公司A投资5000万元设立一个公司B,资金来自我们的一个董事的,请问这 8个回答0
- 不小心碰掉别人两个牙齿,被别人讹诈3万元,求助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一女子为参与网络赌博和归还赌债谎称以可办理社保、医保为由诈骗他人钱财获刑七年十个月
- 驾驶人重大过错不免除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
- 下车后被撞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畴
- 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效力探讨
- 车牌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 车牌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 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 也谈无证驾驶造成事故是否属强制保险范围
- 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 “套牌车”发生意外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 顾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盛中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张一慧诉蒋文、都邦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热点专题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