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春财:电梯受损百万遭拒赔 双方信息不对等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保险期间内,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同时,保险公司解释: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本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最后,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作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作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根据这一信息,调查人员对维修情况作了深入了解,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在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基础上,保险公司最终对本起事故的索赔予以拒绝。
《后文》律师主要“质疑点”是:
(1)如果协议中没有共同认可的解释,则要以中立的、权威的第三方的结论为准,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事后提出的关于火灾的三个条件不能成为定损定性的依据。
(2)本案的损失是不是“由于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等原因”引起的呢?而如果是这些原因引起的火灾又赔不赔呢?如果损失的近因是火灾,保险公司不是更有拒赔的理由吗?
(3)按照“电梯受损遭拒赔”一文的逻辑,即使被保险人投保了机器损坏险,结果又有什么两样呢?
本人认为:
(1)本案拒赔是否合理,关键要确定是否构成火灾责任的第三个条件,即是否“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这种观点是立不住脚的。两部电梯都烧毁了,还没有“失去控制”?举个例子,如果投保了一座大厦,整个大厦都烧毁了,保险公司说,“仅仅造成大厦本身损毁,没有蔓延扩大,不构成火灾责任”能站得住脚吗?依照该逻辑,只有整个地球的毁灭了,也许才能“失去控制并蔓延扩大”。
(2)构成保险意义上的“火灾”的三个责任条件,是一种保险术语,已经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认同,并不是保险公司事后提出的,律师的第一种观点不完全正确。例如保险中的“暴雨”责任就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气象学中的“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风;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3)律师提出的第二个质疑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没有明确财产综合险和机器损坏险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比较重视风险防范的大型企业,为了保证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如暴风、暴雨、雷击、洪水、泥石流、地面下沉下陷等)及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企业遭受巨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从而保证企业财务的稳定性,都要投保财产保险。但是企业的财产中,有些机器设备,可能会“由于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等原因引起”,或者是“过电压、过电流、短路”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的风险更大。保险公司为了控制自身的风险,就在《财产险》的承保责任中把机器设备面临的这些风险作为除外责任。但是,有些客户又有这种风险保障的需求,保险公司就推出《机器损坏险》,将在《财产险》中部分除外的责任作为《机器损坏险》的承保责任。这样,两个险种的责任,没有任何重叠和交叉。如果构成《财产险》的责任,肯定不构成《机器损坏险》的责任。因此,正确的观点是,如果由于工人误操作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构成火灾,则属于《财产险》的保险责任;没有构成火灾,则是《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
(4)律师的第三个质疑点,按照“原文”保险逻辑,即使被保险人投保了《机器损坏险》,结果又有什么两样呢?的确,这是由于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同导致的必然结果,也是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等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保险的专业性极强,加上保险合同作为特殊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必须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代为求偿与委付原则等等),知识学科涉及保险、财务、法律、理工科专业知识,同时还应具备出色的谈判技巧,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如果缺少这些精通法律和保险专业人士的参与,出现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也是正常的。国外从保险公司诞生的那一天开始,以“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为己任”的保险经纪人就应运而生。我国的保险经纪人的诞生,与保险公司相比,则整整晚了20年。
(5)此案被保险人应该得到合理赔偿。本案中,已经初步认定是“电梯配电柜线路起火”并蔓延到电梯受损。如果非要说没有“蔓延扩大”,则配电柜的本身损失可以不赔,但是两部电梯的损失应该赔偿。再退一万步讲,其中的一部电梯受损不赔,扩大到另一个电梯总要赔的吧!《原文》中保险公司只所以认定没有蔓延扩大,实质上是偷换概念,混淆“投保单元”或者说“风险单元”的概念。
《原文》作者文章结尾说:“目前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理赔人员要精通条款,要热情、耐心,要花力气对索赔事项的时间、地点、人物、前因、后果、现场迹象等因素或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如果真如文章所说“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本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本着“有错就改”的原则,履行合同承诺,合理赔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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