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无效?
发布日期:2013-08-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在拆迁实践中,有些房屋由于继承或者其它原因,房屋的产权是由几个人共有,拆迁人由于无法与所有产权人对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因此拆迁人经常给部分产权人高额拆迁补偿,与部分产权人签订拆迁协议,将房产拆迁,那么部分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有效呢?张浩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拆迁人和部分共有产人签订协议,或部分共有产人以其余共有产人的被委托人身份签约,其余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审查委托关系不能成立的,应予支持;部分共有产人以个人名义签约,并保证承担法律后果,但无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产人同意,其他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予以安置的,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的,应同时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要求安置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应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拆迁人无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判决货币安置。对按规定可回搬安置,但拆迁人又无法提供房源的,可参照回搬地区的同类房屋,判决货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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