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遗产属保证责任范围
www.110.com 2010-07-10 14:10
案件回放
2003年6月30日,被告李某、林某、罗某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华安县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李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期限至2004年6月29日,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由李某与林某提供其共有的房产抵押并经登记,由罗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
借款后,借款人李某仅支付过一次5000元利息。2005年9月23日,保证人罗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林木娘、罗雪松、罗金碧、李查某为罗某第一顺序人。原告于2006年1月23日提起诉讼,并申请追加罗某的4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担保人罗某已死亡,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的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华安工行借款4.5万元,并提供其与林某共有房屋作为抵押并经登记,借款、抵押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借款、抵押合同成立、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抵押物的处理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合同的原担保人罗某在诉讼前已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书面明确表示已放弃,原告未要求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合同担保人罗某的法定继承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尚欠原告华安工行的借款本金4.5万元及其利息;华安工行对被告李某、林某提供的借款抵押物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林木娘、罗雪松、罗金碧、李查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制日报
- 上一篇:本案应如何界定遗产范围
- 下一篇:遗产税立法的社会经济条件分析及其制度构想
相关文章
- ·保证人死亡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
- ·未付海上运输运费,托运人保证人共负责任纠纷
- ·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应负何种责任
- ·贷款“转据”后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 ·保证期间主债权依法转让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债权人放弃抵押财产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的责任
- ·应完善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制度
- ·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
- ·应完善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制度
- ·追究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需严密法网
- ·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理解
- ·浅谈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及追究
- ·取保候审被告人逃匿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批复
- ·取保候审被告人逃匿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批复
- ·保证人该承担多少保证责任
- ·保证人该承担多少保证责任
- ·保证人该承担多少保证责任
- ·保证人应该承担多少保证责任
- ·未付海上运输运费,托运人保证人共负责任纠纷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法律处理辨析
- · 被宣告死完后又生还的,已被分割
- · 香港的遗产税
- · 公民的遗产范围有哪些?
- · 房子赠予费用税收
- · 怎样确定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