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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侵权竞合双项赔偿合法合理应为大势所趋

发布日期:2013-08-22    作者:刘永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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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复:
 第一、工伤保险与侵权本属不同法律关系范畴,同一事件引发两层次赔偿法律关系在法律层次没有禁止双倍赔偿依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规定明确提出工伤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能享有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
第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竞合的双项赔偿,不存在对受害人弥补过盛荒谬理论。人的生命仅有一次,人的躯体无法绝对替代,人的受伤带来的痛楚无任何方法可以转移,这一切本就不是固定的金钱可以补偿的,国家发展支持给与受害人的赔偿额度和支付方式的增加,只是在无限接近弥补平衡,不存在弥补过盛问题。
第三、工伤保险待遇的取得基于受害人的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符合条件,社保机构应当无条件进行赔偿或是补偿,那里拿来讨价还价的权力。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伤害的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付不影响受害人向侵权人再行追偿权利,难不成国家设立的社会保险就搞特殊待遇,侵权人赔偿与工伤保险从那能看出有必然联系,劳动者交了工伤保险费,出了工伤,社保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就是了。受害人是否再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与社保机构无丝毫的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者面临工伤与侵权竞合,应当坚持维权,享受双项赔偿待遇。若政府社保机构,以不合法之规章或地方规定进行对抗不予支付,应予坚决回复。通过行政诉讼司法途径救济,通过行政复议等行政途径救济,通过合法途径上访寻求权力机关救助。
    法治社会是众多不合理的问题解决,逐条纠正后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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