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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诉讼监督权的完善

发布日期:2013-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法制与经济》第2012-11(上)期
【摘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三大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法律监督的职权,对树立法律权威和维护公平正义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愿、不能、不敢和不忍监督以及被监督者不虚心和不情愿接受监督却成了限制和阻碍检察诉讼监督权行使的无形“瓶颈”,成了检察诉讼监督不够及时、不够有力、不够准确、不够到位的主要因素。文章从检察诉讼监督权的不足之处为切入点,分析探讨检察诉讼监督权的进一步完善,供大家参考指正。
【关键词】检察机关;诉讼;检察诉讼监督权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诉讼监督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在进一步分析检察诉讼监督权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研究探讨完善检察诉讼监督权,以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一、检察诉讼监督权概述

  检察诉讼监督的实质,既是检察机关适用检察诉讼监督法律的行为展现,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诉讼监督权的行为彰显。所谓检察诉讼监督权,亦即检察诉讼监督权力、职能(相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与职责(相对于检察人员来说)的简称,是指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执掌的权责总称,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检察刑事诉讼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所执掌的权责总称,又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刑事公诉、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特种案件检察权责。当然,“关于‘诉讼监督’的界定,在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是法律监督权,因此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以及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活动等都是诉讼监督(实质为检察诉讼监督)。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监督应当仅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也包括通过批捕、起诉、侦查诉讼中的职务犯罪等工作对诉讼活动实行的监督,但不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本身,也不包括对诉讼活动之外实施的职务犯罪的侦查。在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以及检察理论研究中,‘诉讼监督’通常都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⑴

  第二,检察民事诉讼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所执党的权责总称,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和检察机关监管监督权两种。其中,检察机关监管监督权的执掌,主要基于法院对司法拘留的适用,以及《看守所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三,检察行政诉讼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依法执掌的权责总称,主要包括:检察机关行政审判监督权和检察机关监管监督权两种。其中,检察机关监管监督权的执掌,主要基于法院对司法拘留的适用,以及《看守所条例》第8条规定。

  二、检察诉讼监督权的不足之处

  尽管“三大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愿、不能、不敢和不忍监督以及被监督者不虚心和不情愿接受监督却成了限制和阻碍检察诉讼监督权行使的无形“瓶颈”,也成了检察诉讼监督不够及时、不够有力、不够准确、不够到位的主要因素,并突出表现在以下1月个方面:一方面,现行法律对检察诉讼监督权的规定存在缺失和不完备。例如,缺失对知悉权(或知情权、发现权)、纠正和惩戒诉讼违法行为的程序启动权、调查权、确认权、处分权(或惩戒权)等权责规定。

  另一方面,由于已有检察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权规定的不完备,导致实践中对检察诉讼监督权的行使存在减损。例如,被监督者享有诉讼违法行为的确认权;纠正诉讼行为违法权和惩罚权分离适用。

  三、检察诉讼监督权的完善⑵

  基于权力与法律的生死相依关系,因而完善检察诉讼监督立法,便成了检察诉讼监督权完善的不二法门。

  另外,我们主张,通过修正“三大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诉讼监督权加以改革完善的同时,还应遵循如下优化配置检察诉讼监督权之原则:一是合法性、统一性、概括性和前瞻性原则;二是符合检察权宪法定位原则;三是遵循诉讼和监督规律原则;四是遵循分权制衡及其法律监督原则;五是确保权力结构的完整性和实效性原则;六是从我国国情和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原则。

  此外,要科学制定并掌握完善检察诉讼监督立法的具体思路。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现行有关检察诉讼监督权的法律进行梳理,而后确定哪些必由《检察院组织法》作出规定,⑶哪些必由“三大诉讼法”作出规定,哪些可由其他法律进行规定。同时,尽量避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准司法解释”对检察诉讼监督权的“越权”规定。另一方面,在将检察权概分为检察诉讼监督权与检察非诉讼监督权的基础上,再对两者所含各种具体职权进行整合。例如,对于缺失和不完备的下列检察诉讼监督权,可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

  第一,赋予检察机关知悉权(或知情权、发现权)。知悉情况是监督的前提,不了解情况就无从监督。例如,可立法规定,在刑事审判监督中,上级检察院认为刑事裁判可能有错误,向下级法院调阅刑事审判卷宗时,下级法院应当提供,等等。其中,关键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2010年1月12日)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法律化。

  第二,赋予检察机关纠正和惩戒诉讼错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程序启动权。

  第三,赋予检察机关对诉讼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调查权。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二是明确规定违法调查权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包括有权调取、查阅相关的文件、卷宗等材料,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调查,有权要求行为人就诉讼违法行为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权以复印、扣留等方式固定或保存能够证明诉讼违法行为的文件、卷宗等材料等。三是明确违法调查的程序,包括明确违法调查程序启动和终止条件、严格批准程序、违法调查的期限等。其中,关键是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2010年7月26日)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法律化。

  第四,赋予检察机关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确认权。在具体设置上,应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内涵、外延,并要求检察机关根据违法调查的结果说明被监督者诉讼行为的违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五,赋予检察机关对诉讼违法行为的处分权(或惩戒权),包括建议处分权、直接处分权等。

  第六,赋予检察机关享有对被监督者阻碍检察诉讼监督权正当行使的抗辩权:一是赋予检察机关享有要求被监督者更换承办人的建议权;二是明确规定被监督者有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义务。

  第七,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新《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量刑建议制度。

  第八,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权力机关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力。即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司法解释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第九,完善并优化建议权、纠正权等现有检察诉讼监督权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保证检察诉讼监督权的正当、科学行使。而检察诉讼监督实践证明,检察机关要正当、科学和有效地行使检察诉讼监督权,应做好以下工作:一要通过有效途径发现诉讼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二要正确选择行使检察诉讼监督权的方式;三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各项检察诉讼监督权。其中关键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2009年11月17日)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法律化。

  第十,完善并优化检察机关对羁押、监管和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权。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刑事执行制度,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以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第十一,完善并优化检察机关再审特别是民事行政再审抗诉权。一是改变再审抗诉权提起的级别,赋予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裁判的抗诉权;二是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必须亲自审理再审案件,不得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三是规定再审抗诉没有次数限制。

  第十二,完善并优化检察诉讼内部监督权。将高检院规范检察诉讼内部监督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法律化。

  第十三,完善并优化检察诉讼外部监督权。其中关键,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2010年10月29日)所规定内容法律化。

  第十四,赋予被监督者针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决定的复议、复核权。即作为被监督者的有关被监督者,如果认为检察机关提出或作出的纠正或惩罚诉讼违法行为的意见或决定不当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提出或作出相关意见或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该检察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复议决定维持原意见的,有关被监督者可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作者简介】
张志超,单位为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注释】
[1]陈国庆、石献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基于检察诉讼监督的系统性,笔者货币于其中的第一种观点。
[2]谢财能:“程序视角下诉讼监督的权力结构及配置”.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刘莉芬:“试论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现状与优化构想”;李明键:“检察权构成的优化配置初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会议文章,国家检察官学院2011年编印;莫颂尧等:对审判监督制度若干问题的调查及完善意见“中外法学,1995年第6期。
[3]张朝霞:“组织法修改视野下人民检察院职权的立法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第七后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会议文章,国家检察官学院2011年编印。
[4]刘志成:“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要解决十个重要问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第七后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会议文章,国家检察官学院2011年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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