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3-08-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根据所教唆的犯罪性质确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联系: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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