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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3-08-25    作者:连会有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提示】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提示】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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