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梁女与李男与1996年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一女,2003年双方协议离婚,女儿归梁女抚养,李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元。2010年李男听到传言说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经亲子鉴定排出了李男是女儿生物学上亲生父亲的可能性。后,李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13年来的抚养费、亲子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女儿并非李男的亲生女儿,故李男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故梁女应返还李男支付的抚养费;又梁女在与李男结婚以后又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并生育一女,其行为给李男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故梁女当支付李男鉴定费并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  本案焦点是梁女是否应支付李男的精神损失费及法律适用
有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明确规定了夫妻离婚后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本案中李男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而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输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李男起诉的时间距离双方离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因此,
主审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梁女婚内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生育一女,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侵犯了李男的配偶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李男作为无过错方精神上确实遭受到了损害,因此,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梁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此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本案法官并没有宥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法律,主要依据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