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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口子法院闹离婚女方索要分居抚养费获准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闹离婚,女方起诉至法院,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还向男方追索分居5个月的子女抚养费。而男方表示,抚养费应该从离婚之日算起。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令男方给付女方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齐女士与孙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婚姻生活中,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趋于紧张。后来,齐女士带着孩子从家中搬出,回到娘家居住。齐女士称,孙某冻结了自己的工资卡,不向孩子支付生活费。她和孙某正式分居后,孙某对她和孩子不闻不问,不能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她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由她抚养,同时要求孙先生支付自分居之日起孩子的抚养费。

  庭审中,孙某表示同意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认可婚生子随齐女士共同生活,但对抚养费数额及从何时给付存在争议。齐女士认为,被告应当从双方开始分居时,给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而孙某则认为分居期间由于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不存在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所以,应当从离婚之日起给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是否应当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作为基础,原告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庭审中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但对于抚育费数额,双方有争议。原告和被告均对对方的收入证明存在异议,但均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明予以佐证。故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和被告年度平均收入状况及子女生活需求,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为宜。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并不因双方分居而有所改变。孙先生在与齐女士分居期间,并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依法应当支付该期间的抚养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分居至离婚的5个月的子女抚育费,按每月1000元计算,共计5000元。

  本市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胡天涛律师表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该义务都不会发生改变。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一般只判令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后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本案将离婚前、分居中的抚养费一并做出判决,既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避免了另案起诉所产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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