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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获赔6.2万元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报讯(记者周泽春 通讯员李若 孙延红) 近日,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的主持下,交通肇事司机卢某及肇事车主某砂石厂与宜昌市救助管理站达成调解协议,肇事司机卢某、砂石厂分别支付事故死亡者“无名氏”赔偿款2万元、4.2万元,该款在5年内由救助管理站专户保管,如查明死者身份,将全额支付死者亲属。如5年内无法查明死者身份,该款将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6月6日晚8时许,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卢某驾驶某砂石厂的自卸货车将正在横过道路的流浪汉当场撞死。卢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该流浪汉死亡后,尸体一直无人认领。

  伍家岗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审查认为,虽然无法查明无名流浪汉的身份及直系亲属,但其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9月19日,该院向宜昌市民政局正式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这种救助是法定救助,因此民政局应安排该市救助管理站为无名流浪死者主张权利,提起公益诉讼。

  该市民政局采纳了检察建议,由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卢某、砂石厂赔偿无名流浪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8万余元,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额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采访札记:

  无名流浪者遭遇车祸死亡,怎样才能实现其获得赔偿的权利?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就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发出检察建议,由该市救助管理站提起公益诉讼为无名流浪死者主张权利,并使其最终获得赔偿,就是一种很好的探索。 

  虽然这种做法目前“于法无据”,但同时也是“法无禁止”。既然交通肇事者负主要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暂时找不到无名流浪者的近亲属,但法律不应认定其没有近亲属,其索赔权利也应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由社会团体或者相应社会救助组织代为主张权利,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类似的案例在各地发生较多,为规范起见,还是应该推动完善相关的立法,以保护无名流浪者的合法权利。 


     正义网-检察日报/周泽春 李若 孙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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