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赠给情人钱财,妻子可主张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3-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答:本案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你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无权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他的情人也无理由认为他赠送8万元是你们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你丈夫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你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你丈夫的情人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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