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性别暴力,让辅导令先行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110网律师
辅导令存在的依据是:我们相信施暴者可以通过教育改变,不论能改变多少。其最终目标在于帮助施暴者重拾健康人生,建立良好的亲密关系。
辅导令的起源与发展
辅导令起源于北美,在美国被称为“施虐者辅导计划”(batterer intervention programs)。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在针对家庭暴力受暴妇女的救助工作中,加害人的改造工作被纳入视野,“施虐者辅导计划”得以出台。按照这一计划,法庭在根据受暴人申请发出保护令的同时,可以发出针对施暴者的辅导令。
美国的辅导令多有这样的规定:施暴者必须进行接触性会谈;并不是所有的施暴者都适合辅导,辅导程序可能会拒绝接受一些施暴者;必须签署一份协议保证自己会完成整个辅导,并且保证不会再次施暴;在辅导过程中保证不吸食毒品和酗酒;施暴者必须为辅导付费,如果他是低收入人群,可以申请政府补助等等。辅导还会涉及施暴者需要的其他服务,例如戒毒戒酒治疗、就业培训、父母技能课程等。
经过几十年的经验累积,西方的施暴者辅导已经发展成完善的体系,对象上扩展到对性暴力施暴者的辅导,阶段上也不再同保护令并行,包括了对刑满释放者的辅导,对于有些施暴者,还可以用接受辅导代替服刑。当然,渴望改变的个人也可以主动接受这一辅导,而不需要任何强制性命令。
辅导技术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主要采取团体辅导的方式,形成了多种卓有成效的辅导模式。辅导期从几个月到两年不等。在辅导过程中,辅导者会每隔一段时间便向法院或警局汇报被辅导者的表现,在整个辅导结束后对被辅导者做出评估。对于那些以辅导代替服刑的施暴者来说,这将成为施暴者是否需要再进监狱的重要依据。
辅导效果一直受到评估。对于情节轻微的施暴者,辅导效果较好,而对于所谓“父权恐怖型暴力”的实施者,绝大多数的经验是只能做到减少施暴次数,以及降低暴力的程度,很难使施暴者彻底放弃暴力。
在新加坡,通常在家事法庭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即可发出强制性辅导令。辅导工作由家庭服务中心进行,通常进行四次辅导,并且向家事法庭呈交辅导报告。法官会根据辅导员的报告,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继续接受辅导。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按时按次出席辅导员安排的辅导,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惩罚。
辅导令在台湾被称为“加害人处遇计划”或者“施暴者处遇方案”。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文规定家庭暴力加害人应该进行“处遇”,即我们所讲的辅导。2008年,台湾出台了《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规范修正条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如何评估是否需要进行处遇,谁来进行处遇,不接受强制处遇将受到什么处罚,处遇后的评估建议等。
中国内地“辅导令”呼之欲出
中国内地针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功地实施了“保护令”“限制令”“告诫令”,在笔者看来,“辅导令”已经迫在眉睫,呼之欲出了。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也提到了“强制矫治”的内容。其中建议,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施暴人可以采取强制矫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矫治工作”。
该建议稿还提到由各级政府建立“强制矫治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议“矫治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强制矫治费用由其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在笔者看来,“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公安机关针对施暴人采取强制辅导措施的建议非常好,让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多了一个处理方法。
设立“强制矫治所”,有助于辅导工作的政府统一管理和专业化运作。但是,涉及基本建设投资,以及政府需要增加专业人员编制,无形中对辅导令的实施又增加了阻力。更何况,“矫治所”如果建得很多,对经费和专业人士的要求高,而分流后的受辅导人员相对少,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如果一个县,甚至更大地区建一个“矫治所”,辅导人员到那里接受辅导需要在路途上浪费太多时间,使定时辅导的实现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如果要求受辅导者住在“强制矫治所”接受辅导,则形同关监狱,无助于施暴者的改变。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强制矫治所”的设想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
笔者认为,推动辅导令应该尽快地、务实地、以最低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达到最好效果为目标。所以应该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利用现有的资源,以最简便的方式推行。比如,现有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都可以在本职工作中承担起辅导工作。
当然,即使是上述专业人员,承担性别暴力实施者的辅导工作,也需要进行再培训。笔者建议培训也可以分阶段、分等级,颁发初级、中级和高级的“性别暴力矫正辅导师资格证”。应该建立一个评估机制,决定受暴者接受谁的辅导。施暴者的情况越复杂、暴力程度越严重,便需要交由更高级别的辅导师进行辅导。辅导师除了应该不断学习,还应该接受专家的督导。
“专家意见稿”提到的辅导期,在笔者看来还是为时太短。即使每天接受辅导,三个月的辅导所取得的进步,可能无法达到每周二次、持续一年辅导的收获。笔者建议采纳国际已经成型的辅导模式与辅导经验。
无论如何,辅导令的实施是需要做许多准备的。辅导令的实践必须走在前面,当反家暴法出台时,才有可能尽快在全国落实。所以,笔者呼吁“辅导令”可以在反家暴法出台前先行一步。就像有地方法院在“保护令”“限制令”“告诫令”上先走一步样一样,我们也期望有地方的公安机关或法院,做先行者,率先颁布辅导令。
(作者为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联合国“联合起来制止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男性领导人网络成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大美商丘律师
-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要求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公司法》修订的加法、减法和“引法”
- 最高法院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9条裁判意见
- 什么是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它的好处及如何搭建体系??
- 最高法: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
-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 一个老问题:创意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 法院处理诉讼离婚案件,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则?
-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之间的关系
- 实用艺术品如何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 电视剧台词引用了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侵权吗?
-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文公布
-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建筑材料 的行为是否应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