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华某购买假币、以假币 换取货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

发布日期:2013-09-01    作者:110网律师
华某购买假币、以假币 换取货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 货币行为与一般购买、持有、使用假 币行为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一、基本情况  案由: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被告人:华某,男,28岁,某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出纳。1998年5月15日因涉嫌购买假币、以 假币换取货币罪被逮捕。二、诉辩主张(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998年2月,华某与谢某某、章某某、李某、吴某某、吴某 等人(已另案处理)在打麻将的过程中,得知谢某某持有大量假 币。谢某某对华某说:“如果你要用,我可以给你一部分,但是要 给费用。”华某问:“要多少费用?”谢某某说:“先按每张(每张面 额为50元)5元预付,结账时按每张10元付清。”华某表示同意。 之后,谢某某将50元的人民币1000张送到华某家。华某收到假币 后,利用职务之便,将假币掺人营业的货币中散发出去,存款户季 某等人从华某处取到了假币。案发前,华某共用去50元假币600 余张,得赃款3万多元。案发后,华某认罪态度较好,交出了未用 假币,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如实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在辩解中称:所得假币系谢某某主动提及,自己原来主 观上并没有使用假币的故意,其他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护中认为:被告人华某与贩卖假币人谢某 某之间实属同案关系,华某是受谢某某怂恿、指使所为,被告人华 某应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被告人所得赃款巳全部退还,认罪态 度好,法院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1998年2月,华某在担任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纳期间,与 谢某某接触得知其持有大量50元假币。经双方协商,华某承诺 “按每张5元预付,结账时按每张10元付清”的条件后,谢某某将 50元的人民币1000张送到华某家。华某将所得假币掺人自己营业 时的货币中散发出去。案发前,华某共用去50元假币600余张, 得赃款3万多元。案发后,华某交出了未用假币,退出了全部赃 款,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认定犯罪证据  1.证人证言  谢某某证言证实:华某从自己手中取得1000张50元假人 民币的事实。  章某某、李某、吴某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华某在打 麻将时向谢某某询问假币的情况。  季某等人证言证实:从华某处取得假币的情况。  物证  从华某家中收缴的50元面额的人民币380张。  华某所退赃款3万多元。  被告人供述  华某供述证实: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犯罪过程和事实。  四、判案理由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身为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工作人 员,明知购买假帀、以假帀换取货帀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实施非法购买假帀行为,并利用职务之便,用 购买的假帀在自己营业时换取货币并散发出去,不仅扰乱了正常的 金融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被告人在辩解时所述“自己原来主观上并没有使用假帀的故 意的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辩护中认为“被告人华某 是受谢某某怂恿、指使所为,被告人华某应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的事实不予认可。  五、定案结论  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1条第2款之 规定,判决如下:  华某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判处有期 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六、法理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 币案。华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购买、出售假币是犯罪行 为,却铤而走险,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很明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 购买假币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该行为已构 成犯罪,某县人民法院的处罚是正确的。  实践中认定和处罚该类犯罪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一是在客观方面,要看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假币或 者以伪造的假币换取货币的数额的大小,如果数额不大不构成犯 罪;二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是在根本不知 道情况的前提下用伪造的假币换取货币,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关于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处罚的数额标准, 200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 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足 5000张(枚)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00张 (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 满人民币4000元或者币量不足400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 轻情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方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金。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 取货币案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 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规定: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 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的, 应予追诉。  (二)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为并列的两种犯罪行为。  此罪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购买假币,又以假币换取货币,应当根据刑法理论中关于吸 收犯的处罚原则从一罪重处,不实行教罪并罚。所谓购买假币,是 指行为人将他人持有的伪造的货中予以收购的行为,包括用各种市 场通用真货币进行收购或者用其他财物收购。所谓以假币换取货 币,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行 为在犯罪主体方面的特定条件,但不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如果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则构 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如果没有利用 职务之便,实施了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则与一般不具 有特殊身份主体的人实施的行为相同,仍然构成出售、购买、使用 假币罪。  (三)注意掌握金融工作人员与一般人共同实施本罪的定罪定 性问题。  实践中有许多金融工作人员参与到货币犯罪的案件中,使一般 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对于金融工作 人员与一般人员共同实施的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如 果是共同犯罪行为,应当注意考察其主、从犯的犯罪性质,依其在 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而定,一般采用主犯吸收从犯的原 则,,如果全案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的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 币行为为主,则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罪,其他一般人员作为该案的从犯论处。如果全案以一般人出售、 购买、使用假币行为为主,则应当以一般出售、购买、使用假币罪 定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其中的从犯处罚。如果金融机构工作 人员实施的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和其他一般人员所实施 的出售、购买、使用假币均为主犯,则各自分别以金融机构工作人 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或持 有、使用假币罪处罚。  (四)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注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 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3次会议讨论通过) 的有关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