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砸伤“自己” 保险公司赔了36万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台起重机上的钢丝绳突然断裂,所吊重物将“自己”和另外一台起重机砸伤。对于这种砸伤“自己”的情形是否符合保险理赔的范围,参保方与保险公司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参保方36万元。
2003年12月24日,兰州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乘龙公司)前往某保险公司给两台起重机办理了为期一年的保险事务。次年6月18日,在施工中一台起重机主卷扬机钢丝绳发生断裂,致使所吊货物脱落,将“自己”和另外一台施工的起重机同时砸伤。乘龙公司为此花去修理费343530元和施救费15560元。
事故发生后乘龙公司便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项,但保险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赔偿。乘龙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乘龙公司3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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