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两车相撞 保险公司也要赔
发布日期:2010-01-09 作者:李英俊律师
人民法院报北京1月8日电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两车相撞,但车主所有人为同一人的保险公司拒赔案作出终审判决。
孙女士名下有车牌为京GUM和京GSZ两辆车,驾驶车牌为京GSZ车辆的司机操作不当,与车牌为京GUM的车相撞。孙女士以京GSZ车主身份为京GUM车辆赔付了车辆修理费3.3万元,并据此以京GSZ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两辆车的登记所有人均为孙女士为由拒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孙女士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08年12月23日,孙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机动车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公司承保孙女士名下车牌号为京GSZ的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2009年1月24日,司机王某驾驶投保车辆与司机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GUM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支队调查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女士为车牌号为京GUM的车辆支付了车辆修理费3.3万元,并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本案中京GUM车辆应为京GSZ车辆的第三者车辆,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京GSZ车辆因支付第三者车辆修理费而遭受的损失,故作出保险公司赔偿孙女士车辆修理费3.3万元的判决。
(杨 钊 高春乾)
■连线法官■ 法官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畴,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故所指的“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孙女士为京GSZ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为因京GSZ车辆所造成的损失。虽然京GSZ和京GUM两辆车同为孙女士的财产,但在本次事故中京GUM应为京GSZ车辆的第三者车辆,因京GSZ车辆责任给京GUM车辆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京GSZ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在没有证据证明投保车辆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孙女士车辆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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