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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被释放。

发布日期:2013-09-01    作者:郑兰运律师
XX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被释放。
 
案情介绍:
XX系东莞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059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佛山市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9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26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期限2个月。侦查机关认定:2004426日,犯罪嫌疑人杨XX(公司总经理)为了达到侵占公司款项的目的,借口送结婚贺礼为名,指使梁XX及杨XX(公司出纳),以开支票形式转款22.4万元到顺德XX房地产公司指定帐户,用于购买其顺德XX的个人住房;200411月底,杨XX(总经理)侵占公司款项的行为逐渐败露,要被公司辞退,此时该杨见大势已去,但指使梁XX及出纳杨XX利用最后的机会,于同年112930日将公司退税款16万以发工资名义提现,占为已有。
 
案件结果:
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梁XX予以释放。
 
辩护观点:
犯罪嫌疑人梁XX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一、梁XX没有犯罪的故意。梁XX事前、事后、事中均没有与杨XX串谋,并没有形成犯罪的共同故意。
二、梁XX在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协助杨XX侵占公司财物。梁XX担任公司会计,他的职责是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状况,梁XX并没有虚假记录相关款项的来历和去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杨XX侵占公司财产。
三、梁XX在客观上也没有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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