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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镇政府无证拆商贸市场被高院判定非法

发布日期:2013-09-02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9月12日,与宁波邱隘镇拆迁办签有旧房拆除承包合同的浙江天苑建筑公司组织约500人进入邱隘羊毛衫市场,不顾房屋所有权人的反对,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遭强拆业主的代理律师表示,“没有‘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是国务院、浙江省相关拆迁条例中都明令禁止的”。

  浙江宁波鄞州区邱隘镇的羊毛衫市场曾是浙江最大的羊毛衫市场。去年当地镇政府委托公司对其进行了拆迁。16名市场业主对拆迁“同房不同价”补偿与政府交涉中,发现镇政府没有“拆迁许可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邱隘镇政府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昨日,该案代理律师告诉早报记者,“类似邱隘镇政府组织强拆的情况相当普遍,为推卸责任,又往往以委托、雇佣建筑公司拆迁的方式进行。省高院的这一判例意义非同寻常,将从司法层面遏制此类非法强拆,推进依法行政。”

  同等房屋补偿差近6倍

  邱隘羊毛衫市场建于1990年代,当时,300多名业主通过拍卖获得市场内部分房屋的产权,这些店主基本采取楼下开店、楼上住人的经营模式。2003年,镇政府将市场地块出让给一家房地产公司,准备升级改造。

  紧随着土地拍卖的是拆迁。2006年8月,市场店主蔡维君了解到政策是“早拆迁早受益”,便与房屋拆迁办公室等签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签了以后发现,越早签的越吃亏:同房不同价,而且差距悬殊。与我家在同一排的房子、落地面积都是123.48平方米,我是第二批签的,拿到补偿金103万——第一批签的只有76万,第四批签的能拿430万。”

  首批签署协议的店主陈存良也存在相同情况,他拿到80万元;他左边一户是第二批签的,拿了150元万;右边是第三批,240万元;右边第二间是第四批签的,650万元。据了解,16名原告均为2005年8月-2007年4月与镇拆迁办等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业主。

  在因“同房不同价”与政府部门的交涉中,部分业主发现拆迁涉嫌违法,属于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2012年4月,业主委托律师调查,确认邱隘镇不具备“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的事实。

  “没有‘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是国务院、浙江省相关拆迁条例中都明令禁止的。”代理律师表示。但去年9月12日,与邱隘镇拆迁办签有旧房拆除承包合同的浙江天苑建筑公司组织约500人进入市场,不顾房屋所有权人的反对,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无证拆迁违反规定

  因向鄞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去年12月,蔡维君等16人将区政府诉至宁波市中院,请求判令撤销鄞政复决字[2012]26号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被法院驳回。

  今年5月,业主上诉至浙江省高院。上述状称,鄞州区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宁波市中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都是原告16人订立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拆除行为是依据协议约定实施的,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然而,这些拆迁协议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的规定,是无效的。而且,即使涉案项目已取得许可证,在一方不同意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高院审理认为,2012年9月12日,16名上诉人的房屋被邱隘镇拆迁办委托的浙江天苑公司拆除。邱隘镇政府认为拆除行为系天苑公司合同行为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天苑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系受邱隘镇拆迁办委托实施,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仍应由邱隘镇政府承担,故上述房屋拆除行为应属邱隘镇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被上诉人鄞州区政府以拆除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错误。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8月中旬,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还撤销了此前宁波市中院的行政判决;撤销鄞州区政府先前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接下来,当事人会针对政府强拆的错误行为主张国家赔偿。”代理律师袁裕来表示。(记者 葛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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