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有没有用?
发布日期:2013-09-03 作者:110网律师
一、樊某故意伤害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樊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宁波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其亲属特地从慈溪来到杭州,委托张学辉律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担任二审辩护人,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张学辉律师提出案件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的关键证据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点和欠缺,量刑部分诸多从轻情节未予体现等两大类辩护观点,结合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提出被告人罪不当死的辩护意见。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张学辉律师辩护意见,于2013年12月27日宣判:撤销宁波中院判决的量刑部分,二审改判樊某死缓,樊某性命得以保全。
二、郭南盗窃一审10年6个月二审改判7年半。郭南因盗窃罪被江干区法院一审判处十年六个月,郭不服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张学辉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提出一审定性错误、量刑畸重等三方面的辩护意见。杭州中院2013年5月22日宣判,二审采纳张学辉律师关于一审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将一审判处郭南十年六个月改为七年半,与一审相比减少刑期三年。
三、蔡得敲诈勒索一审3年半重审改判1年。蔡得因敲诈勒索罪被黄岩区法院判刑三年半,上诉后台州中院以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张学辉律师担任蔡得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但此时当事人蔡得已经在看守所关押快一年,新主审法官在量刑上与当事人达成妥协,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24日宣判:将原审三年半改判一年。
(因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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