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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犬踩死泰迪犬 主人上诉索赔获法律支持

发布日期:2013-08-13    作者:110网律师
 吴刚在小区内对宠物犬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宠物犬不慎将王丽莉的泰迪犬踩踏致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令吴刚赔偿王丽莉人民币2100元,并驳回了王丽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31岁的王丽莉,家住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2011年年初,正当王丽莉满心欢喜地期盼着一个小生命的诞生时,却因一个意外不幸流产。失去胎儿的王丽莉悲痛欲绝,整日郁郁寡欢。家人看在眼里、急在心上。正在这时,王丽莉无意间得知曾经的一位邻居家养的泰迪犬生了一窝小崽儿,便萌生了饲养一只狗以缓解自己丧子之痛的想法。2011年6月,经过协商,王丽莉花了3000元从这位邻居家购买了一只雄性红色泰迪宠物犬,并给它取名叫做“果果”。
  王丽莉和家人都十分宠爱果果,为它做了各类疾病免疫,给它买最好的狗粮、衣服,像对待自己孩子一样呵护它。果果健康可爱地成长起来,给王丽莉及家人的生活带来了无限的乐趣,已经与王丽莉密不可分。
  同样喜欢狗的吴刚与王丽莉家住在同一栋楼相邻的单元里。2012年,已经56岁的吴刚与老伴为排解寂寞饲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取名“皮皮”。皮皮身体健硕,到今年年初时,体重已达到40公斤以上。虽然皮皮看上去表情友善,但看到如此“巨”型的犬迎面而来,小区的人们还是会躲避而行。王丽莉也不例外,每次溜狗时远远地看到皮皮,王丽莉都会带着果果改道。
  尽管王丽莉对果果悉心照料,但是不幸还是降临到果果身上。2013年1月25日上午十一点左右左右,王丽莉像往常一样,带着果果到楼下的草地上玩耍。突然,失去吴刚控制的金毛犬皮皮不知从哪儿蹿了出来,并向果果所在草地的位置狂奔而来。在经过果果身前时,不慎踩到了身材矮小的果果。由于两只狗在重量上、体型上相差甚远,这一踩直接导致果果当场死亡。
  眼见着果果有危险,王丽莉赶紧冲上前来,不想皮皮却又扑向王丽莉。王丽莉吓得大叫一声,引来了寻找皮皮的吴刚。王丽莉一把抓住吴刚,一定要他给果果一个说法。吴刚上前看了看果果的尸体之后,不以为然地说:“这肯定不是我们家皮皮踩的。”说完便带着皮皮径自离去。
  痛失果果的王丽莉见“凶手”要离开,立刻拨打110报了警。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处理完现场后告知双方先自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此事。
  事发后,王丽莉因受到皮皮的惊吓,又加之失去爱犬的悲伤,出现了胸闷、胸痛、头晕、恶心、浑身无力的症状,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经急救后症状稍有缓解。当晚,王丽莉又出现发烧、虚汗、噩梦等症状,再次前往医院治疗。此后的一段时间里,王丽莉的情绪始终非常低落,精神时常出现恍惚的情况,无法继续工作,便陆续向单位请了20多天假。
  王丽莉一向将果果视为自己的“儿子”,果果死后,王丽莉始终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于是,与家人商量之后,她决定为果果办好“后事”。1月26日(事发第二天),病弱的王丽莉在家人的陪伴和搀扶下,将果果送到北京某宠物安葬中心,花费了近500元将果果的遗体火化。2月6日,王丽莉又将果果的骨灰送去位于北京西山八大处的灵光寺,进行了超度仪式,希望果果在天之灵得以安息。
  在此期间,作为肇事一方的吴刚家,对果果死亡一事不闻不问,不但没有对皮皮踩死果果之事向王丽莉表示歉意,更没有任何赔偿的意思。吴刚家人的此种态度,令王丽莉无法接受。
  王丽莉认为吴刚违反了北京市关于“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及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实施拴养、圈养,不得外出溜犬”的规定,饲养有人身攻击性和高度危险性的大型金毛犬, 并且没有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正是由于吴刚对其饲养的金毛犬疏于管理,才造成果果死亡的,吴刚应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何况,吴刚作为一个同样饲养宠物犬的人,应该能够体会到自己失去爱犬的悲伤与痛苦,“将心比心,作为邻居,他家至少也应该主动过来问候一下呀”。在王丽莉看来,自己需要的不是多少钱的赔偿,而是同为养犬人的关怀与问候。
  因为无法忍受吴刚家的冷漠,王丽莉决定主动上门讨个说法,没想到却遭到了吴刚及家人的无情拒绝:“我并没有看到你家的狗是怎么死亡的,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们家皮皮踩死你家果果的?有证据你就到法院告我们去,没证据别瞎说!”吴刚坚决不同意赔偿。
  由于吴刚家始终不同意任何的道歉及赔偿,2013年1月29日,王丽莉一纸诉状将吴刚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吴刚赔偿财产损失6000元(其中包含购买宠物狗幼崽的花费3000元、两年间喂养费用及小狗长成大狗的增值费3000元)、小狗的丧葬费8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上合计8800元整,并请求法院保留此事给自己带来其他伤害的起诉权。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考虑到争议双方系同一小区、同一居民楼内相邻单元的邻居,认为应尽力调解解决此案,以避免双方争议扩大化,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和谐稳定。为此,法官先后进行了两次庭审和多次调解工作,但因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议过大,始终无法达成调解意向。
  王丽莉坚持认为:自己诉请的各项赔偿要求及数额,都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有证据予以证明,并无不当;果果对自己来说是有纪念意义的,是唯一的,它的死亡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理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而吴刚则认为:事发时派出所民警问王丽莉是否有关于此狗的买卖合同,王丽莉说没有。所以他不认可王丽莉所说此狗价值3000元的说法;而对于丧葬费,吴刚认为是王丽莉自己扩大的损失,这项支出不合理,他不同意赔偿,更不同意赔偿王丽莉所说的喂养宠物狗所花费用3000元和精神损失费。
  由于双方意见始终对立,2013年6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吴刚所饲养的金毛犬属于大型犬,应实行拴养或者圈养,而吴刚在小区内对宠物犬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其不慎将泰迪犬踩踏致死,故理应赔偿原告购买宠物犬幼崽所花费用。原告王丽莉携带宠物犬出行也未束犬链,故对该犬的死亡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酌定吴刚对王丽莉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王丽莉未对两年来喂养宠物犬所花费用及宠物犬的增值费3000元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因宠物犬丧葬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考虑到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对象、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尚未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故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判令吴刚赔偿王丽莉人民币2100元,并驳回了王丽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此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宠物受伤害,主人能否得到精神赔偿?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首先,主要是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其次,还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宠物狗,究其本质,是一个具有生命的财产权。对宠物狗的伤害,侵害的是原告的财产权,并非人格权利。此案中,宠物狗对于原告也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此,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基于宠物狗被侵害致死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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