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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3    作者:宋福文律师

2013年9月1日,一批法律法规实施。
一、《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
《规定》明确,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最大限度排除人为干预,确保器官捐献移植透明、公正、可溯源。《规定》打破了移植器官受关系、金钱影响的传统格局,不啻为一种进步之举。众所周知,公平分配原则是器官捐献的“生命”,没有捐献就没有器官,而没有强制的自动分配,获得捐献器官就没有公平可言。强制自动分配,是建立健全公平器官分配体系的一项重要决策,避免了人工排序带来的不确定和不公平。今后,省级卫生部门将负责在省内组建一个或多个独立于医院器官移植团队的器官获取组织(OPO),负责捐献器官的获取;每一个捐献出的人体器官,必须进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综合等待患者的病情、血型、年龄、地域的因素,接受公平的自动分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制定)
《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条例》针对海外华人的特点,专门设立了Q字签证,主要发给申请入境探亲的海外华人,以便驻外使领馆对申请Q字签证的海外华人签发有效期、停留期较长的签证,为其回国探亲提供便利。
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制定)
《办法》确定了“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中小学生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实行电子学籍后,将有效杜绝假学籍、“套牌学籍”,遏制不正当转学、择校等情况发生,同时为招生考试以及评价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四、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并实施梯次退票 (铁路总公司制定)
为进一步方便旅客退票和改签,自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推出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业务,即旅客退票和改签由原来的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仅能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办理,改为在票面指定的开车时间前,可到任意一个车站办理。
同时,为充分利用运力资源,引导旅客增强购票计划性,方便更多旅客购票出行,铁路部门将实施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五、《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工信部制定)
9月1日起,中国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将按工信部要求在全国全面实施对新增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实施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严格实行“先登记,后服务;不登记,不开通服务”。
这意味着,9月1日起,手机实名制将全面铺开。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工信部同时公布了配套措施《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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