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的刑事和解
发布日期:2013-09-03 作者:110网律师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旨在通过和解,修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同时对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也能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即是指刑事和解能够在哪些案件中得以适用。当前,理论界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应该适用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未成年人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例如,陈兴良教授就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二是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包括严重刑事犯罪在内的一切案件。比如说,陈光中教授认为,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案件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可以纳入和解范围。对于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但又无法定从轻情节的公诉案件,只要案情中有和解因素,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和解后请求从轻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后从轻处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仅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修正案规定,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此次修正案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这一制度的适用,使刑事和解制度有法可依,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另外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还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如何制作和解协议及处罚进行了规定,对于各级法院实践中积极适用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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