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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廉团险理赔条件苛刻 7万保单只赔2800元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交通事故致残后,司机老李凭着公司替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去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老李告到南京玄武区法院后才明白,这种价格低廉的团体人身险“新经济型套餐”理赔条件非常苛刻。最终,他只获赔2800余元医疗费,意外残疾保险金分文未得。 

  老李是南京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去年年初,他听说公司替包括自己在内的27名职工投保了一份“7万多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去年5月,老李因公出车遭遇车祸受了伤,后被鉴定出“空肠破裂、胰腺破裂、肠系膜破裂”等3个10级伤残。 
 
  受了伤的老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1.7万余元、伤残赔偿金2.4万余元。在他想来,自己有一份“7万多元”的保险,如今只按实际损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4万余元的要求并不为过。谁知保险公司告诉他,他的这次事故根本不算“保险事故”,他要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不能赔。 

  老李想不通,自己明明遇上意外事故,并且落下残疾,怎么能说不算“保险事故”呢? 

  带着疑问,老李上了法庭。庭审中,老李看着保险公司拿出保险条款中所附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保险公司说,这张表里一共列举了7级34种残疾程度,只有符合表里的残疾类型和程度,保险公司才能按照表格所列,支付相应比例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否则就不能算“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用理赔。 

  老李傻眼了,人身上的残疾种类岂止34种?他仔细对照了那张表格,发现自己的“空肠破裂、胰腺破裂、肠系膜破裂”,都不在此列。 

  此后,保险公司每举出一份证据或说明一项合同条款,老李都只能用“我不懂”、“没听说过”、“搞不懂”来回答。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但在本案中,老李不是投保人,老李所在的公司才是。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向老李说明,只需向老李的公司说明。因此,老李说保险公司没有向自己说明条款的主张不能成立,理赔应当完全依照保险合同进行。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需按保险合同支付给劳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住院费共计2800余元。

  买保险关键要看“保险责任”

  如果老李的经历可以称之为“遭遇”的话,主要还是因为公司替职工选的保险种类不好。 

  这种包括一种主险两种附加险的半年期“新经济型险”,每人所要交纳的保险费仅为160元,而其保障的“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了7万元。属于保险业务员口中“低保费高保障”的险种。 

  世上哪有免费的午餐? 

  此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越是这种保险越得仔细看清它的“保险责任”。 

  因为一般来说,“保费越便宜保险责任就越窄,出险率就越低”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低保费高保障”根本就不存在。 

  还有一点需要投保人明白的是,“保险金额”并不是你实际能够得到的保险金,而是“保险公司能够给你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责任”定得越细、越苛刻,保户实际能够得到的钱就越少,保险公司的利润就越大。 

   金陵晚报/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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