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劳动争议一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3-09-09 作者:黄文坚律师
唐某某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在广西贵港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做保安,双方于2013年4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月至7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缴纳2013年4月至6月养老、失业保险费。申请人唐某某2013年2月份实领工资xxxx元、3月份实领工资xxxx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1、申请人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在广西贵港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做保安,双方于2013年4月2日签订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合同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明确。2、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4月2日期间的两倍工资xxxxx元的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2012年12月2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应当于2013年1月27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13年4月2日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本委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1月27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经庭审查明,申请人2013年2月份实领工资xxxx元、3月份实领工资xxxx元。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的双倍工资xxxxx元。3、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7月1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从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2013年8月20日出具的唐某某缴纳社保的情况证明来看,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足额缴纳2013年1月至7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2013年4月至6月养老、失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月至3月和7月份的养老保险费。
遂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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