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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劳动争议一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3-09-09    作者:黄文坚律师
  黄律师代理唐某某办理与广西贵港天福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过黄律师的努力,仲裁裁决已下达,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天福公司向申请人唐某某支付2013127日起至4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xxxxx元;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天福公司为申请人唐补缴20131月份至3月份和7月份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唐某某20121226日起至2013715日止在广西贵港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做保安,双方于201342日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31月至7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缴纳20134月至6月养老、失业保险费。申请人唐某某20132月份实领工资xxxx元、3月份实领工资xxxx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1、申请人20121226日起至2013715日止在广西贵港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做保安,双方于201342日签订自201342日起至201841日止合同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明确。2、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126日至201342日期间的两倍工资xxxxx元的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2012122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应当于2013127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1342日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本委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3127日至20134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经庭审查明,申请人20132月份实领工资xxxx元、3月份实领工资xxxx元。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的双倍工资xxxxx元。3、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121226日至201371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从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2013820日出具的唐某某缴纳社保的情况证明来看,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足额缴纳20131月至7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及20134月至6月养老、失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缴纳20131月至3月和7月份的养老保险费。        
    遂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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